治理货车超限超载
关键在于货运源头
那么什么是货物装载源头呢?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指
2024年4月8日上午,惠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抄送的《“百吨王”货物装载源头违规线索抄告函》,对惠山区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无锡****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抄告函记载,2024年2月7日,重型半挂牵引车苏BN90**(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苏A08**,从无锡****机械有限公司装载2片钢结构件,在运往江阴途中被查。现场称重显示该车车货总重为128.7吨,违法超限79.7吨,超限率达163%,属于“百吨王”车辆,且驾驶员未提供货运运单。 无锡****机械有限公司是制造加工重型机械、港口机械等货物的源头装载企业,在明知2片钢结构件总质量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也未查验承运车辆是否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情况下,超标准为承运车辆进行装载,且未如实登记车辆信息并签发货运运单。 无锡****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违反《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无锡****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成立,给予顶格处罚,并责令改正。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运单。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了解更多最新交通安全资讯 扫码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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