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仲说法(15)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强制拆除!

企业自己建个码头就开始泊船、装卸货物,这样的行为要不得。

【基本案情】

私人建码头,镇江一企业被罚

这是镇江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一起案件。2020年底,接群众举报京口区某地有一座私人码头无证经营。执法人员当日赶赴现场调查,发现了一处栈桥式码头,该码头建设者系某货物装卸站经营者,主要为船舶提供停靠、装土业务。

根据经营者朱某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该码头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违反了《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2021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现场确认时,发现有载货车辆驶入栈桥平台,向船舶倾倒货物。

镇江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对朱某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朱某限期拆除自建栈桥。朱某现场拒签执法文书,执法支队随后将案件情况抄告属地街道办、水利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从根源上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

【小仲点评】

严格实施市场准入许可,维护港口经营秩序

国家设立港口经营许可制度是基于港口的特殊属性决定的,港口除了具有旅客运输、货物装卸等服务功能以外,还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对港口经营者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许可,选择信用评价高、安全条件好的经营者从事港口经营。对于无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的单位实施查处,不仅维护了港口正常经营秩序,而且解决了此类码头船舶污染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鉴于该码头属货物装卸站生产自备码头,不对外经营,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故本案中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

通讯员苏交执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石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