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 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 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负责道路运输执法的机构(以下简称 执法机构)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 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实施累积记分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依法在本省取得许可或 者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汽车客运站经营者等。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在本省取得道路运输从业 资格证件的道路客运、货运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 装卸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 积记分工作。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工作,并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道路 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辖 区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具体负 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

       第五条  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道路 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并将相关应用功能纳入全省交通运 输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动态调整。交通运输综合 执法信息系统应当逐步实现与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公安、 应急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强化信息归集、 监测、分析和预警。

       第六条  依据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单次记分的分 值为1至20分。记分标准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表》(附件)实施,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管理需要 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累积记分制。经营者和从业 人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第八条  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信 息系统依法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记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 值,应当为一个考核周期内其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累计分值除 以考核时其名下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总数所得结果取整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汽车客运 站经营者等前款规定之外的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 分值,应当为一个考核周期内其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累计分 值。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值,应当为一个考核周期内其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累计分值。

       第九条  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被纳入《江苏省道 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表》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 执行,并在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载明记分值,一并告 知相关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一次有两个以上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条 道路运输许可(备案)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核发地 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应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重点 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等获取相关信息,及时认定经营者、从业 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并按照 《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表》进行记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外省交通运输部门抄告的有关道路运输违法信 息后,移交道路运输许可(备案)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核发地 执法机构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表》进行记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记分的,有关执法机 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 书面告知相关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经营者或 者从业人员自收到记分告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负 责记分的执法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陈述申辩事实和理由。负责记分的执法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 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以及核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记分的决 定,书面告知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并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信息系 统中予以处理。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记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被 撤销或者变更的,负责记分的执法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清除 记分或者变更记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许可(备案)证件、从业资格证件核发 地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累积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在完成道 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累积记分情况在同级交通运输门户网站、交通运输服务窗口等进 行公示,并提供查询途径。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实行教育消分制度。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值未达到20分时,对记分值低于5分 的单次记分,道路运输许可(备案)证件持有人(可以授权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证件核发地执法机 构组织开展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等相关知 识的线上或者线下教育培训,完成为期不少于4个学时的学习。 教育培训合格的,可以到证件核发地执法机构办理清除记分手续。一个考核周期内可以多次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消分,但消除的累积记分值不超过10分。

       第十五条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道路运 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值未达到40分,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完成整改的,累积记分值予以清除。一个考核周期届满,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违法 行为记分值应当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六条 对一个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值达到20分的经营者 或者从业人员,道路运输许可(备案)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核 发地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 定暂扣相应的证件,暂扣期为7天。

对一个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值达到40分的经营者或者从业人 员,道路运输许可(备案)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核发地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吊销相应 的证件。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许可(备案)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核 发地执法机构应当通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及时将经营 者或者从业人员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其记分信息推送至同级交 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其记分按照省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 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 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加强制度建 设、宣传培训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 施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实施记分 的;

(二)应当给予记分而未记分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虚假记分的;

(四)刁难当事人进行恶意记分的;

(五)擅自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清除记 分记录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 上”、“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江苏省道路 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3号)同时 废止。